民法典187条司法解释
民法典第187条是关于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规定。具体来说,当一个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,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受影响。如果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责任,那么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。
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含义:
1. 责任聚合 :民事主体可能因同一行为同时面临民事、行政和刑事责任。
2. 不影响民事责任 :即使民事主体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,这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。
3. 财产优先 :当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责任时,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民事责任所导致的损害。
历史沿革:
刑法规定 :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,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,应当赔偿经济损失。
其他法律 :侵权责任法、公司法、证券法、食品安全法等也有类似规定,强调在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,民事责任优先。
相关案例:
例如,在吴某某与黄其某的案例中,吴某某与前夫离婚后,与儿子黄某某共同生活,如果吴某某因某种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,根据民法典第187条,民事责任应当优先得到赔偿。
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,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,而不因侵权人或犯罪分子的其他法律责任而受到不利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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